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被告人张某(化名),男,1982年生,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09年3月至2011年间,张某以虚构工程项目需要用车为由,先后与某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轿车4辆(经鉴定价值共计31.6万元)。张某在支付部分租金后隐匿车辆下落,将其中3辆抵押给潘某、高某夫妇借款6.5万元,另1辆抵债给张某某。此外,2011年1月,张某谎称帮助某建设集团工地经理王某寻找车库,骗取斯太尔重型半挂车1辆(价值6.5万元)并抵押借款2.5万元。2019年9月,张某在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
二、辩护策略选择与办案过程
辩护人李某(化名)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制定如下策略:
1. 罪数与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
针对公诉机关数罪并罚的指控,辩护人未做无罪辩护,而是选择认罪认罚从宽路径,确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争取程序性从宽利益。
2. 缓刑考验期认定的关键突破
本案核心辩点在于:张某曾于2009年1月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若本案犯罪行为被认定为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则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刑期将大幅上升。
辩护人李某通过核查缓刑考验期届满日期(2010年1月19日)与本案立案日期(2011年9月14日),结合犯罪行为发生时间(2009年3月至2011年),精准论证:张某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缓刑考验期内,但主要犯罪行为持续至考验期届满之后,且立案时缓刑已执行完毕。
法院最终采纳该辩护意见,认定不属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避免了撤销缓刑的加重处罚。
3. 从宽情节的系统整合
辩护人同时强调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为法院从轻量刑提供完整依据。
三、案件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判决:
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先行羁押27日已折抵);
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某汽车租赁公司4万元,某建设集团6.5万元。
相较于公诉机关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在法定幅度内实现了相对从轻的处断,缓刑考验期认定的辩护成功避免了刑期叠加。
四、案件启示
时间节点的证据审查至关重要:缓刑考验期的起止计算直接影响罪数认定与量刑基准,辩护人需对刑事执行文书进行精细化核查。
认罪认罚与实体辩护的协同:在证据充分的案件中,选择认罪认罚路径并同步开展实体辩护(如缓刑考验期认定),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持续犯罪行为的阶段切割:对于跨时段的持续犯罪,应注重区分不同阶段的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避免"一刀切"的加重评价。
翟立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