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自然人甲、某文化公司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请归还借款本金、平台借款利息、首饰处置损失及多阶段借款利息,诉讼标的合计二十余万元。原告诉称,自然人甲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部分款项汇入案涉文化公司账户,借款资金来源于信用卡、消费借贷平台,双方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平台产生的全部利息费用,同时另行约定借款利息。
接受委托后,我方代理两位被告开展应诉工作。代理律师精准抓住案件核心抗辩要点:第一,案涉资金系原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案涉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平台费用均丧失法律效力;第二,文化公司仅提供账户用于过账,不存在借贷合意,未实际占有、使用借款资金,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第三,原告诉请的首饰折价损失,属于原告自身财产处置行为,和借款不具备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第四,对全部还款流水梳理核验,已还款项应当全部抵扣本金,而非区分本金与利息。同时针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就欠条形成背景、实际资金流向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法院以实际转账流水核算债务金额。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驳回原告要求文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平台利息、额外借款利息、首饰处置损失;全部还款认定为本金予以抵扣,核算确认剩余应付本金。最终判决仅由自然人甲返还调整后的借款本金,并按照LPR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的债务负担,代理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赵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