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入职某分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职期间接受分公司管理,工资由总公司代为发放。在劳动者即将转正之际,分公司直接在工作微信群内以技术不达标为由将劳动者辞退。
当事人委托翟律师代理本次劳动仲裁。案件存在多重难点:第一,用工主体为分公司,工资却由总公司账户发放,存在用工主体与发薪主体相分离的情形,对劳动关系确认造成障碍;第二,分公司拒不到庭参与仲裁,总公司全盘否认劳动者全部诉求;第三,辞退仅为微信群口头通知,缺少书面解除文件,需要固定违法解除的完整证据链。
代理律师全面收集整理招聘信息、微信沟通记录、工作群记录、企业微信打卡记录、银行工资流水、工作现场材料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针对分公司缺席、总公司推卸责任的情况,律师重点论证劳动者受分公司招聘、管理、实际在分公司地址办公,工资由总公司代发不改变劳动关系归属;同时指出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却无法举证证明员工技术不达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属于违法解除。同时结合法条,合理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诉求。
判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者与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分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04.2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元,合计16004.28元,当事人核心仲裁请求全部获得仲裁委支持,充分维护了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赵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