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单复效后,两年不可抗辩期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算还是自复效之日起算?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8日|分类:保险理赔 |85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5日,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是甲。

2018年11月11日,乙在操作吊车作业时,吊车吊臂碰触到高压线,导致乙意外身故,事故发生后,甲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以复效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作出解约并拒赔的决定。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查明,办理案涉保单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是A,A也是甲的女儿,后A离开保险公司,投保人停止了缴费,2018年8月2日,甲申请保单复效,同日保险公司同意复效。

投保单载明的乙的职业为杂货商,而乙的实际的职业是重型货车驾驶员。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单复效后,两年不可抗辩期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算还是自复效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

1、A既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是投保人的女儿,因此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均不应成为双方的抗辩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A存在故意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2、投保单上载明的乙的职业为杂货商,即便如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辩称系A的刻意隐瞒行为,但在投保人申请保单复效时,A已不在保险公司工作,保险公司应尽到相关事项的询问义务,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保险复效。

3、案涉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已超过2年,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律师解读】

在保险合同复效的情况下,不可抗辩期间的起算日如何确定?是合同订立时还是复效时?

《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是基于对复效合同性质的认识,复效合同是原合同与新告知内容的特殊组合,那么,原合同内容的抗辩期应自原合同成立之日起算,新告知内容的抗辩期应自复效日开始起算。

据此,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履行的告知义务的抗辩,应当自原合同成立时起算,新告知内容适用新合同的规则,若投保人在复效申请书中所作新陈述存在虚假情况,保险人亦有2年的抗辩期间,与原合同不同的是,该抗辩期间的起算应当自保险合同复效开始。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5500

  • 昨日访问量

    127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