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5月10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保险合同约定的宽限期是60日,甲在2007年和2008年均按期缴纳了保费。
甲在2009年7月10日约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仍未缴纳当年的保费。
2009年8月2日,甲申请复效并缴纳了2009年度(2009年5月10日-2010年5月9日)的保费。
2010年9月6日,甲意外身故,此时甲还未缴纳2010年度的保费(2010年5月10日-2011年5月9日)。
保单的受益人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乙发生意外事故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反更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复效后保险合同宽限期的起算日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1、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是复效前保险合同的继续,并非是一个新合同;中止的保险合同复效后,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中断。
2、复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以保险合同成立时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复效后保险合同宽限期的起算应从支付首期保费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复效时缴纳保费之日起算。
本案中首期保费缴纳日是5月10日,宽限期60日,因此宽限期届满日是7月10日,而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9月6日,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宽限期,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但若以2009年8月2日复效时缴纳保费之日作为次年宽限期的起算点,2010年9月6日的事故就发生在宽限期内了,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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