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甲连续缴纳了两年保费,2021年未缴纳续期保费,宽限期自2021年9月2日-2021年11月1日。
2021年9月12日,甲因腹部突然疼痛到县医院检查,后检查出血小板及血液各项指标均不正常,彩超检查被诊断为宫颈那氏囊肿。
2021年11月6日,甲在市医院被确诊为乳头状腺癌。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确诊为乳头状腺癌时不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也不在宽限期内而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甲被诊断为宫颈那氏囊肿与乳头状腺癌的发生与形成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做司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甲在县医院检查出的各种病理症状及疾病名称,与市医院最终确诊的乳头状腺癌之间有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3的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宽限期届满后确诊乳头状腺癌,重疾险是否应赔付保险金?
【裁判要旨】
1、县医院检查确诊的宫颈那氏囊肿以及相应的血小板减少等症状符合癌症的特征,此病与市医院最终确诊的乳头状腺癌这一病症属于同一种病,只是因为县医院的技术水平没有达到直接诊断为癌症的设备和技术,并不是说癌症病情并不存在。
2、县医院检查出那氏囊肿是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重疾险保险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鉴定意见认定宽限期内确诊的宫颈那氏囊肿与宽限期外确诊的乳头状腺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那氏囊肿是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重疾险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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