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就其委托承运的200吨苹果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苹果腐烂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以下四种情况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货物自有的缺陷;
2、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
3、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盗窃;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当运输的苹果到达目的地时发现苹果已经腐烂,技术监督部门对损失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由于装载不当及气温异常所致。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责任免除条款第4项的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在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险人自然无法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该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兜底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是否有效?
【律师解读】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的条款,规定免责条款的基本目的是为了明确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某些危险本来不属于保险责任,也未规定为保险责任,但容易与保险责任相混淆,投保人有可能误以为属于保险责任,为了避免误解,明确规定这些危险的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取有限列举式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哪些具体原因和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免责条款关系到当事人的责任,所以是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也是实务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本案中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由于装载不当及气温异常,苹果腐烂所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第4项“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约定亦不明确,因而导致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在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 》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立法精神,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该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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