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约定由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当购车人在还款期限未履行规定的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后因汽车公司严重违约,保险公司起诉要求汽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
汽车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分期购车保险协议是保证合同,属于担保的范畴,该协议属于分期付款购车协议的从合同,管辖应从属于主合同的约定,由汽车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保险公司则认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保险合同,不是保证合同,保险与买卖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协议没有主从关系,管辖权的问题应该分别确定。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裁定驳回了汽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
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保证合同还是保险合同?
【律师解读】
保证保险是在以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保证和保证保险之间的关系:
1、保障功能相同:保证是保证人以其资信能力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以其资信能力向债务人作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责任来保护债务人所享有债权的实现。
2、债务人履行债务结果相同:被保证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证债务消灭,保证责任随之消灭;被保险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人保险责任免除。
3、合同内容不同:保证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由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而保证合同通常是单务无偿合同,其内容由债权人的担保权利和保证人的保证义务构成。
4、运行方式不同:保证合同以担保主债为目的,其内容体现的是依被担保的主债,而不追任何经济利益为目的;保证保险合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化解和分散商业风险,换取商业利润。
5、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为依据的保险之债不是原来已存在的债的一部分,而是独立于原债的一个新债;而以保证合同而形成的保证之债是原债的一部分,是作为主债的从债。
保证保险是独立于保证担保之外的另一种保障方式,是保险公司利用本身的信用优势进行产品创新的结果,其本质上是保险。
本案中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货款购车人不按规定期限还款的信用风险,该合同在形式、内容和法律性质上与保证合同有明显区别,是保证保险合同而不是保证。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中也将保证保险合同视为保险的一种,与债务合同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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