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乘坐公共汽车在某车站下车时,因司机操作不当,车门将甲左脚夹住后将其甩出车外,该车的轮胎又轧过甲的脚,造成甲左脚趾骨骨折,住院近300天,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甲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万余元。
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作为限额为5万元。
【法院判决】
本案事故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的80%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车上人员下车时遭遇意外伤害,应按车上责任险还是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律师解读】
车上责任险是指投保了车辆责任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损失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所承保的风险和保障内容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区别如下:
1、第三者责任险涉及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而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是因违反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合同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只能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方能附加投保
2、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车下人员,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车上人员
3、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一般较高,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必须按核定座位投保,赔偿时最高不超过每座赔偿限额,而每座限额远远低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
一般而言在处理机动车责任险案件时,首先应当分清赔偿的对象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实践中常会出现一些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处于车上还是车下的模糊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车上还是车下进行判断,显得过于机械,必须探究保险责任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
本案中,一方面就运输合同而言,运输合同还处于履行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还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机动车事故又对乘客造成了人身侵害,承运人和旅客之间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对旅客负有侵权赔偿责任。法律关系出现了交叉,此时甲有权选择依照运输合同或者侵权法律关系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相应地也可以选择保险公司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或者第三者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除非保险条款以免责条款加以排除。
本案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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