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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家庭财产险,接受了第三人的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如何追偿?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2日|分类:保险理赔 |86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家楼上的住户B的热水器软管破裂殃及A家,造成A家财产严重受损,共计10万余元,因AB两家关系不错,经协商,B赔偿A5万元了结此事。

A向保险公司投保过家庭财产险,上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勘验定损,但因A未及时报案,定损非常困难,最后双方协商赔付金额为7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让A签署了权益转让书。

保险公司赔付后向B追偿,B认为自己已经赔付了5万元,不应再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其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B必须支付7万元追偿款;A认为自己损失了10万余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自己因为得到了B的部分赔偿才同意保险公司的7万元保险金。

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B给A造成的损失总金额是7万元,因B已向A赔付了5万元,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向B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保险公司可以另行起诉向A主张返还;剩余的2万元,保险公司对B仍有追偿权,A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2万元。

【争议焦点】

A与B就赔偿数额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21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因为A没有及时通知而造成的后果,应当由A承担,A接受7万元的保险金,视为A的实际损失。

《保险法》第61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本案中,A的弃权行为发生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A的行为导致保险人难以向B追偿其已向A支付的5万元,保险公司可以A违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代位权条款要求A返还5万元;B给A造成的损失,总金额是7万元,剩余的2万元,保险公司仍可以向B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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