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指定自己的女儿B为受益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包括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
保险期间内,A自身携带的枪支走火,击中自己的头部,A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A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是人已经死亡,依法撤销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B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系故意犯罪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拒赔,B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A虽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其责任,但是公安部门的侦查结果表明A存在故意犯罪行为,且A非法持有枪支是造成枪支走火并致其死亡的原因,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B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A的故意犯罪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45条规定 因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保险法》将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死亡作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45条之规定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成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被保险人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了其自身死亡的后果。
对于第一个条件中,如果被保险人因死亡而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如何认定被保险人的行为性质,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保监会1999年下发的《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第4条中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已经明显构成犯罪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终止,而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犯罪行为构成要件而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个条件要求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异议。
虽然《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关于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近因原则。
本案中,因果关系链表现为:被保险人非法持枪----枪支走火----子弹击中头部致其死亡。在被保险人非法持枪这一原因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有一个介入因素:枪支走火。枪支走火是保险人死亡的近因,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
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非法持有枪支虽然并不不然导致枪支走火并致其死亡,但是如果没有非法持有枪支,一定不会产生枪支走火并致其死亡,因此被保险人非法持有枪支是造成枪支走火并造成其死亡的原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律师对法院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认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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