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变造A国一建筑公司的委托书,委托国内某劳务派遣公司招收赴A国的劳务人员,乙在该劳务派遣公司报名,劳务派遣公司为包括乙在内的劳务派遣人员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
随后,甲组织乙等劳务人员出境去A国非法打工,之后,乙等劳务人员被A国边防部门罚款后遣返回国。
乙回国后到上海打工,从事建筑装潢,保险期间内在睡眠中不慎从所睡的上床铺跌至地面受伤,送医抢救后高位截瘫,出院后乙向保险公司审理保险理赔被拒。
另查,甲被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乙: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投保人故意隐瞒非法组织原告出国劳务,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原告出国劳务的行为违法,涉案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观点】
本案所涉险种是意外伤害险,该险种对被保险人是否从事出国劳务,劳务人员是否通过合法手段出国等方面没有特别要求。甲在组织乙等人出国劳务的过程中采取了非法 手段,但并不影响甲乙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甲为乙投保意外险得到了乙的同意。甲为原告等人办理意外伤害险并不是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必要环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失去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所应具有的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律师解读】
本案中甲为乙等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不是甲进行犯罪活动的手段,甲为乙等人投保与甲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在违法性上没有因果关系。
乙出国打工是事实,但法院没有认定其参与犯罪,也没有认定其到上海打工违法,保险公司关于甲犯罪导致为乙投保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保险合同未设定保险地域范围,也未约定保险公司对于乙在上海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免责,也没有证据证明到A国打工的风险一定小于国内,在国内打工的风险大于到国外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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