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行社以包括A在内的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安全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内,A在旅行社安排的酒店三楼住宿,凌晨6时左右被发现坠落于楼下,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A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坠楼系自杀为由拒赔,A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意外险中自杀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
【双方观点】
A: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于自杀并因此免责,应由保险人对此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A住宿的房间窗户狭小,钻出困难,从狭小的窗户失足坠落可能性不存在,只能是自杀。
【法院观点】
A的家属已经尽其所能提供了相关证据,保险人如认为A系自杀并主张因此免责,保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关于住宿房间窗户狭小、钻出困难,并因此认为A系自杀是其推测,但未就其推测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的不利后果。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意外伤害险属于列明风险的合同,不但要求有被保险人的死亡的结果还要求其必须是因意外事故所致,所以索赔请求人需证明被保险人系死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一般而言意外伤害应当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特征,对于“非本意的”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一方面“非本意”是构成意外伤害的必备要件,应由被保险人一方举证,但另一方面,“非本意”实际是排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属于除外责任,似乎又应该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司法实务中将“非本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保险人,在“非本意”的要件上,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属于消极事实,难以证明,且相较之下保险人有更高的举证能力,另外本质上“非本意”亦属于保险人免责要件,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应属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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