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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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从鉴定意见与因果关系双重突破,一审开庭后检察院撤诉结案

发布者:肖翠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9年1月某日23时50分许,赵某(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市外环路会展中心路段弯道时,发现前方拖车正在拖拽一辆事故车,遂减速慢行。经过拖车时,赵某车辆左前侧不慎撞上事故车右后方,赵某停车后下车查看,发现事故车车主钱某(化名)当时尚能站立。拖车司机拨打急救电话,赵某在现场等待救护车及交警到场。交警处理事故时发现赵某有酒气,经呼吸检测数值为71mg/100ml,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79mg/100ml。

后经鉴定,钱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前,赵某委托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担任辩护人。

二、破局关键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接受委托时距开庭仅剩两天,时间紧、任务重。团队迅速投入案件审查,从鉴定意见与因果关系两个维度构建无罪辩护体系:

1、伤情鉴定层面——以“医学标准”推翻重伤认定:团队咨询医学专家并深入研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现鉴定意见认定“中度休克”所依据的指标不完整——受害人次日查体血压90/60mmHg、脉搏90次/分,且病历中无“抑制、苍白、皮肤冷”等中度休克必备体征;出院诊断中亦无休克诊断。团队据此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审查后宣布休庭,待重新鉴定结果再行开庭。重新鉴定后,受害人伤情被认定为轻伤,直接动摇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

2、因果关系层面——以“安全带损伤”论证伤情源于前次事故:团队通过反复研究事故现场照片及视频监控,还原案发过程——受害人驾驶车辆发生单车事故在前,车辆前部严重毁损、安全气囊弹出,受害人有安全带与安全气囊保护。根据法医学权威论述,安全带在提供保护的同时可导致肠系膜撕裂等损伤。受害人九处伤情分布分散、体表无明显擦伤,完全符合车内人员安全带损伤特征,而非车外人员被撞击所致的伤害特征。团队据此提出:受害人伤情高度可能系其本人单车事故中安全带所致,与赵某的二次事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事故认定层面——以“主体错误”动摇全责依据:团队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当事人列为赵某与钱某,但事故发生时钱某车辆已在拖车上,处于拖车司机控制之下,应认定当事人为赵某与拖车司机。且拖车司机未按规定在事故车辆后方150米处放置警告标识,系导致赵某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车辆的主要原因。因此,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办案成果

2020年10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据理力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庭经审查宣布休庭,待重新鉴定结果后再行开庭。重新鉴定认定受害人伤情为轻伤(未达重伤标准)。检察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赵某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检察机关最终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在时间极度紧迫的情况下,通过精准的医学专业知识研判和严密的证据分析,成功实现无罪结果的典型案例。团队打破此前律师提出的“有罪罪轻”辩护路径,以鉴定意见和因果关系为突破口,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推翻关键定罪证据,同时从法医学角度论证伤情与二次事故无关,为当事人洗清了罪名。本案充分彰显了专业刑辩团队在证据审查、技术论证与应急响应上的核心能力。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团队介绍 一、 肖翠平律师(咨询电话:18199188810),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012005117098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1650120051170982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