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年5月,周某某(化名)因向吴某某(化名)出售1.2公斤虫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在其住宅及关联场所查获虫草36.913公斤(其中青海产虫草4.55千克,新疆产虫草32.363千克)及大量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所有虫草均被认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2023年11月,侦查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团队成功说服检察机关排除青海虫草部分指控,但新疆虫草部分仍被起诉。庭审中,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再次发力,最终迫使检察机关撤回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起诉。
二、破局关键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以解剖式证据审查为核心,从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入手,层层击破控方证据体系:
1、青海虫草部分——以“证据不足”先行出罪:团队提出,周某某收购的青海虫草均来自正规交易市场,无证据证明系非法采伐,亦无证据证明周某某主观上明知其非法,不符合“非法收购、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的植物”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该意见,在起诉时已去除青海虫草部分事实。
2、新疆虫草部分——以“科学鉴定+法律定性”双重突破:
①击破鉴定意见合法性:团队发现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对送检样品外观描述与互联网文章完全雷同,甚至断句、用词均毫无差别,且未记载鉴定方法,程序严重违法。公诉人认可后退回重鉴,但新出具的《认定意见书》仍自相矛盾,团队再次提出质证意见予以排除。
②以权威学术依据推翻“新疆虫草=冬虫夏草”的错误认知:团队查阅《中国生物物种名录2024年版》及中国科学院权威发布,查明新疆虫草(拉丁学名Cordyceps gracilis)属于虫草科,而冬虫夏草(拉丁学名Ophiocordyceps sinensis)属于线虫草科,二者同属不同科,且新疆虫草在形态上很少见子座(即“尾巴”),与冬虫夏草有明显外观区别。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明确列入的仅限线虫草科的冬虫夏草,新疆虫草并未列入其中。由此论证:即便出售新疆虫草,也不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
三、办案成果
庭审中,公诉人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并退回侦查机关组织基因比对鉴定。2025年4月26日,检察机关最终向法院提交变更起诉决定书,撤回对周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指控。本案通过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对鉴定意见的严格审查、对科学依据的深入挖掘,成功打破“凡是虫草就是冬虫夏草”的认知误区,以专业论证说服司法机关,为当事人洗清了这一罪名的嫌疑,充分体现了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专业价值。
肖翠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