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甲公司于2011年设立,张某某(化名)担任法定代表人(非股东)。2012年,甲公司出资3000万设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由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乙公司通过挂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据甲公司与刘某某(化名)签订的居间合同,支付居间费1110万元。后张某某与刘某某协商,由刘某某退还750万元至甲公司财务人员保管的张某某个人银行卡中,该款随即转入甲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
2018年,乙公司股东变更后,新股东以张某某编造居间合同骗取公司资金为由报案。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将750万元转入个人卡中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张某某不服,委托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提起上诉。
二、破局关键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精准把握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以三重逻辑击破控方指控:
1、原资金归属,击破“非法占有”事实:团队通过梳理银行流水、财务凭证,证明涉案银行卡实为甲公司业务卡,由公司财务保管使用,张某某无控制支配权;750万转入后即在甲公司以“收到中介费用”入账,且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投资,张某某分毫未取,客观行为印证其无非法占有目的。
2、厘清利益关系,限缩“第三人占有”认定:针对控方“非法占为己有包括第三人占有”的观点,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精准指出——甲公司虽占有该笔资金,但2012年张某某并非甲公司股东,对甲公司不享有任何直接权益,甲公司占有乙公司财产与张某某个人无利益关联。职务侵占罪中“第三人占有”应严格审查行为人对第三人是否具有控制、支配权及利益归属,本案明显不符。
3、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揭示民事纠纷本质:团队指出,要求刘某某退还750万元系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张某某系代表单位意志、为单位利益行事,属单位行为,而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甲公司与乙公司系母子公司,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本案实质为股东间民事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
三、办案成果
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开庭后,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最终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从资金流向、利益归属、单位意志等维度精准拆解控方证据链,成功推动法院、检察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将一起已判五年实刑的案件彻底扭转,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人身自由,彰显了刑事辩护在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中的关键价值
肖翠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