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刘某某、刘某父子(均为化名)作为巴州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挂名法定代表人,连同公司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2014年至2016年间,公司因资金紧张,先后与周某某(化名)挂靠的某建筑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吴某某(化名)挂靠的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收取150万元和10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及政策调整,项目未能如期开展,保证金未能退还。2017年,周某某、吴某某分别报案称公司涉嫌合同诈骗。随后,刘某某、刘某被刑事拘留并被提起公诉。
案件历经3次庭前会议、3次开庭审理(正式开庭8天),经历了排除非法证据、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等程序。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全程参与辩护,在一审阶段即实现公司无罪、刘某无罪、刘某某合同诈骗罪无罪,仅挪用资金罪获刑一年六个月;检察院抗诉后,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继续代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9年6月21日)。
二、破局关键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以程序正义与实体辩护双轨并行,构建系统性无罪辩护体系:
1、程序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动摇指控根基: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指出刘某在指定监视居所期间被侦查人员凌晨带离,遭受刑讯逼供。团队要求调取监控录像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揭示了贺某某检举揭发材料存在多处虚假痕迹、讯问笔录时间与案件办理阶段不符、签字时间有明显改动等问题;同时指出周某某、吴某某报案过程存在违法情形,在不同区域报案、询问时间间隔极短,违背常理。通过对侦查程序的系统性质疑,动摇了控方证据体系的合法性基础。
2、合同诈骗罪——以“项目真实”击穿“虚构”指控: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举证证明洗煤厂项目客观存在,非虚构,因政策调整未能开展;周某某、吴某某在签订合同前均知晓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被“欺骗”情形;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挂靠公司而非个人,合同至今未解除;刘某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无实际决策权,不符合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标准。法院采纳相关意见,认定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3、挪用资金罪——以“资金混用”廓清罪与非罪: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梳理公司账目,证明公司资金与刘某个人资金长期混用,刘某自2012年起即用个人资金为公司办事,公司实欠刘某个人1400余万元;刘某还将多辆豪车调归公司使用,个人向公司借款金额远超指控数额。公诉机关既认为刘某个人资金给公司用是正常的,又认为公司资金给刘某使用即构成犯罪,逻辑自相矛盾。法院最终认定刘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刘某某挪用资金罪部分,团队虽未能完全出罪,但通过全面举证将刑罚压缩至最低。
三、办案成果
一审判决:巴州某有限公司无罪、刘某无罪;刘某某合同诈骗罪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27日)。检察院抗诉、刘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21日)。
本案是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捍卫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团队坚持“真辩、敢辩、会辩”,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推动侦查人员及证人出庭、坚持一证一质等程序性抗争,将程序正义贯穿辩护全程;同时以详实的资金流向证据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实现公司及刘某完全无罪、刘某某部分无罪的结果。本案充分彰显了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专业深度与责任担当,也体现了司法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守。
肖翠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