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翠平律师
肖翠平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3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新疆-乌鲁木齐执业21年
执业年限21
18199188810

服务地区:新疆

咨询我
09:00-21:59

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精准定性,从“行贿罪”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再到无罪,终获不起诉

发布者:肖翠平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赵某某(化名)先后任新疆两家国有公司职工,负责部分工程项目管理。2005年至2012年间,赵某某因涉及“A水利枢纽工程”“B引水工程”“C灌溉工程”“D水电工程”等多个项目(均为化名),被指控向钱某某(化名)、孙某某(化名)等人行贿共计34万元。

2017年,本案进入司法程序。一审检察院以行贿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构成行贿罪,改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赵某某不服,委托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提起上诉。

二、破局关键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从罪名定性、证据链、程序合法性、追诉时效等维度构建全方位辩护体系:

1、精准区分罪名界限,击破行贿罪指控: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指出,行贿罪对象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孙某某系挂靠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且无证据证明赵某某与孙某某及其近亲属存在利益输送;工程项目中标系公司自身实力所致,与所谓“职务便利”无关。法院据此采纳行贿罪不成立的意见。

2、力证程序违法与证据不足,动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定:团队提出,该罪名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由检察院反贪局侦办,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实体上,全案仅凭两人口供且内容高度雷同,无其他证据印证;赵某某系项目中标后才参与,孙某某系挂靠人员,不符合犯罪对象要件;公司中标系合法竞争,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团队还从常理出发——赵某某所在公司为发包方,孙某某为施工方,按常理应是施工方向发包方行贿,而非相反,这一视角有力动摇了指控逻辑。

3、援引追诉时效,补强无罪理由:四笔事实中三笔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且各笔独立不构成连续犯;单位犯罪立案标准为20万元,涉案金额不达标且分属两公司不可累加,仅最后一笔10万元在时效内但金额亦不达标。

三、办案成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最终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从罪名定性、程序违法、证据标准、追诉时效等多维度发力,成功将一审已判缓刑的案件彻底逆转,实现无罪结果。当事人若稍有妥协之心便会接受缓刑结局,但正因其对司法公正的执着追求,加之团队的专业辩护,最终迎来拨云见日之日。本案充分彰显了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在维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事辩护团队介绍 一、 肖翠平律师(咨询电话:18199188810),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0120051170982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16501200511709824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