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赵某某(化名)先后任新疆两家国有公司职工,负责部分工程项目管理。2005年至2012年间,赵某某因涉及“A水利枢纽工程”“B引水工程”“C灌溉工程”“D水电工程”等多个项目(均为化名),被指控向钱某某(化名)、孙某某(化名)等人行贿共计34万元。
2017年,本案进入司法程序。一审检察院以行贿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构成行贿罪,改判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赵某某不服,委托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提起上诉。
二、破局关键
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从罪名定性、证据链、程序合法性、追诉时效等维度构建全方位辩护体系:
1、精准区分罪名界限,击破行贿罪指控: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指出,行贿罪对象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孙某某系挂靠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且无证据证明赵某某与孙某某及其近亲属存在利益输送;工程项目中标系公司自身实力所致,与所谓“职务便利”无关。法院据此采纳行贿罪不成立的意见。
2、力证程序违法与证据不足,动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定:团队提出,该罪名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由检察院反贪局侦办,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实体上,全案仅凭两人口供且内容高度雷同,无其他证据印证;赵某某系项目中标后才参与,孙某某系挂靠人员,不符合犯罪对象要件;公司中标系合法竞争,不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团队还从常理出发——赵某某所在公司为发包方,孙某某为施工方,按常理应是施工方向发包方行贿,而非相反,这一视角有力动摇了指控逻辑。
3、援引追诉时效,补强无罪理由:四笔事实中三笔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且各笔独立不构成连续犯;单位犯罪立案标准为20万元,涉案金额不达标且分属两公司不可累加,仅最后一笔10万元在时效内但金额亦不达标。
三、办案成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最终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从罪名定性、程序违法、证据标准、追诉时效等多维度发力,成功将一审已判缓刑的案件彻底逆转,实现无罪结果。当事人若稍有妥协之心便会接受缓刑结局,但正因其对司法公正的执着追求,加之团队的专业辩护,最终迎来拨云见日之日。本案充分彰显了鼎卓刑辩·肖翠平主任专业刑辩团队在维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肖翠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