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钟某因工伤事故8级伤残,通过仲裁索赔了社保外的差额128492.3元。
【引 言】
发生工伤事故伤残案件,由于涉及到赔偿项目众多,且计算标准繁琐,各项目在收集证据存在较大的难度,工伤职工更适宜通过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索赔工作。
为了保障自身享有工伤赔权利,钟某到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代理案件,2019年4月16日申请了劳动仲裁,5月21日开庭审理,公司参加庭审。
申请人(工伤职工):钟某,男,1963年1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中寨乡某村。
被申请人: 广东某厨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一、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
二、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情况
三、申请人的工伤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第三十四条规定,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2019年6月6日,大岭山仲裁庭裁定结果;1、 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差额18197.3元,2、 一次性就业保障金65914.5元,3、 医疗补助金差额5177.2元, 4、护理费14372.1元, 5、停工留薪工资差额248832.2元,合计;12849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