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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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还能再次申请吗?

作者:张振煌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9次举报

因维权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能否再认定工伤?下文为你揭晓


  朱某是东莞市大岭山某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3月20日中午12点下班时,在下楼梯时不慎踩空摔倒造成脚部多处骨折。2019年5月30日,朱某向大岭山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为朱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的1年的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朱某又提交书面申请称,发生工伤后,某包装公司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他通过走法律程序维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包装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他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才超过了1年的时限。为证明自己的说法,朱某还向人社部门提交了有关与包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等材料。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认定朱某为工伤。包装公司不服,以朱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1年的时限,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4、5条的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朱某首次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超出法定期限,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不应计入申请期限的事宜,人社部门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朱某因与包装公司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请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该期限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扣除上述时间后,朱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未超过1年,故人社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作出了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的判决。


  本律师建议职工,工伤故发生后,建议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因劳动关系等问题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可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中止工伤认定,待争议终结后再恢复工伤认定,可有效避免工伤认定超期问题的发生。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一直秉持着专业、敬业、诚信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0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