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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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工作职责被同事打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张振煌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4次举报



【案    由】  工伤认定纠纷

 

【案情简介】

    伤者:王某某,197*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人。

社保部门: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用人单位:广州市**服装公司

王某某是广州市**服装公司的车间主管,负责生产车间管理,20171114日,王某某所在车间因衣车发生故障,于是让公司的维修工邓某前来维修,但邓某称王某某所在车间组衣车经常损坏,与王某某管理不当有关联,二人遂产生争执导致打斗。王某某在打斗过程中被邓某持剪刀、螺丝刀等器物刺伤,邓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某被送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新塘医院进行救治。经上述医院诊断为:1、腹部开放性损伤:肝左叶裂伤;2、左上臂锐器伤:肱三头肌裂伤;3、右颊部锐器伤并血肿形成:右腮腺损伤待排;4、右胸前区等多处软组织裂伤。

 

【案件处理过程】

王某某受伤出院后向增城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王某某当时参与了打斗,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王某某因不服增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增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车间管理人,衣车发生故障后找维修人员邓某处理,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王某某因此被打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于是判决撤销增城区人社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任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广州市**服装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是广州铁路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王某某参与了打斗,对案件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衣车发生故障后找维修人员邓某处理属于越级处理,不符合规章制度规定,不应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邓某在事发前并没过节,王某某的受伤与履行工作责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王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与邓某发生争执,后被邓某刺伤,其受到的伤害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对于人社局和用人单位提出的王某某也参与打斗不应认定工伤的问题。由于王某某当时被邓某用螺丝刀捅刺,情急之下王某某予以反抗,属于一种防卫行为。本案中除了王某某受到伤害外,邓某脚部也受了轻伤,如王某某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王某某所受伤害应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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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0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法、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