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 由】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某、男、1月29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洪江市某河镇某村。
被申请人:东莞市某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东莞市,虎门镇某工业区。
申请人称:2016年入职到东莞市某通物流有限公司,担任分拣员一职,事故发生前月平均工资5500元。2017年12月26日,申请人因分拣货物问题和女同事陈某发生争执,遭受陈某的丈夫打伤,报警后被送到东莞市曙光广华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暴力型骨折,手术后共住院了20天出院。出院医嘱写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一人陪护。于2018年5月2日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9年4月9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的伤情为9级伤残,自申请人发生事故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实际工资发放,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被迫于2019年5月5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裁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二支付2017年12月26日至20187月12日、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2月4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1433元(5500元/月÷30天×226天) ;
三、裁决被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3688元(5500元/月×9个月一社保已支付258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00元(5500元/月×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264元5500元/月×2个月一社保应支付5736元) ;
四、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支付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月12日的护理费2821元(4454元/月÷30天×19天)五、裁决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支付医疗费69039元。以上金额合计为186245元。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住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凭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为证。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工伤待遇赔偿差额部分?
【处理结果】
2018年4月10日,在本律师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愿达成了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如下所示:
一、医疗费用由社保全部报销69039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护理费及其他费用);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
四、在甲方如期支付以上款项以后,双方针对本次工伤纠纷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一次性结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
【案例评析】
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最后,本案在本律师的介入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