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某汽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前期从事烧锅炉工作,2025年2月10日后转为汽车检测工作。2025年8月10日下午,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被广告牌砸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1,住院17天。
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事发后既未主动申报工伤,也未协助申请人申报工伤。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但被申请人始终回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王军平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今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仅为其雇佣的临时工,岗位为烧锅炉工,只有在需要烧锅炉时才来上班,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是仅为民间的劳务关系?
四、代理过程与核心代理意见
王军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重点收集并提交了以下关键材料:
银行转账记录: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报酬,其中2025年1月23日的转账备注明确载明为“工资”;
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上班需打卡,请假需经被申请人同意,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
王军平律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XX号)提出代理意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考勤管理、请假审批,遵守其规章制度,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申请人从事的烧锅炉、汽车检测工作均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被申请人以“工资”名义按月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报酬特征。
综上,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三项要件,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五、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采纳了王军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社部发〔2005〕XX号文,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自2024年10月8日起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书同时告知:如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案例意义
劳动关系认定的典型范例: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王军平律师通过银行转账“工资”备注、考勤记录、请假审批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力参考。
为工伤认定奠定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本案裁决为申请人后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扫清了关键障碍。
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组织能力:通过细致梳理碎片化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有效反驳了被申请人“临时工、劳务关系”的抗辩。
王军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