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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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王XX师代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击破“以物抵债”抗辩,成功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房产行为

发布者:王军平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30日 1人看过 举报

2026-04-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签:债权人撤销权/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物抵债/交通事故赔偿/恢复产权登记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9日,刘XXXXXX某某(化名)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与张某某(化名)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2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XXXXXX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妻子、两个儿子,以下合称“家属”)于2025年11月18日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2025)甘0802民初64XX号民事判决,判令刘XXXX某某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885,476.65元。


  然而,家属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发现:刘XXXXXX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仅10余天内,即将名下唯一住房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过户给案外人潘某。具体时间线如下:


  2025年10月9日:事故发生;


  2025年10月17日:刘XXXXXX某某将案涉房屋贷款结清;


  2025年10月20日:取得房产证;


  2025年10月24日:与潘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


  2025年10月29日:房屋变更登记至潘某名下。


  事故发生后,刘XXXX仅支付了医疗费32,546.82元及现金30,000元(合计62,546.82元),剩余88万余元赔偿款分文未付,且仍在已过户的房屋内居住。家属认为刘XXXX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遂再次委托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王军平律师代理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刘XXXXXX某某夫妇与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刘XXXXXX某某夫妇名下。


  二、核心争议与代理困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XXXXX某某与潘某之间的房屋交易究竟是真实的“以物抵债”,还是为逃避交通事故赔偿而恶意转移财产?


  被告方(刘XXXXXX某某、燕某某、潘某)提出的抗辩理由看似“完整”:


  刘XXXXXX某某主张,其与潘某之间存在2011年形成的15万元民间借贷关系,本次房屋转让系以物抵债,并非无偿或低价转让;


  潘某主张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以15万元借款本息25.5万元抵顶,另付7.2万元现金差额),并已完成合法物权登记;


  刘XXXXXX某某声称自己系退休工人,每月有固定退休金可供执行,案涉房屋交易未实质影响家属债权实现。


  若上述抗辩成立,家属将面临“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困境——唯一具有执行价值的房产已被合法过户,仅靠每月退休金分期执行,88万余元赔偿款恐需数十年才能清偿完毕。


  王军平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在被告方主张存在“历史借贷关系”且已完成物权登记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该交易实质为无偿或变相无偿转让财产,从而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要件。


  三、代理策略:以“举证责任”为突破口,击破虚构的借贷关系


  王军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以下代理策略:


  1.精准锁定撤销权的三个法定要件


  王军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将代理意见聚焦于以下三个要件:


  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交通事故赔偿债权已于2025年12月22日经生效判决确认,事故发生之日(2025年10月9日)债权即已成立;


  债务人实施了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刘XXXXXX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短期内突击卖房,且无法证明与潘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该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刘XXXXXX某某除案涉房屋外无其他足额财产,其退休金不足以一次性清偿88万余元债务。


  2.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迫使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王军平律师在庭审中指出:主张“以物抵债”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方。刘XXXXXX某某与潘某虽声称存在2011年的15万元借款,但:


  未提交任何借条、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书面证据;


  未提交任何催收记录、利息支付凭证;


  对所谓“口头约定年利率5%”及14年间本息计算过程,未能提供任何说明或佐证;


  对于潘某另行支付的72,000元房屋差额,亦未提交任何转账凭证或收据。


  在被告方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及以物抵债过程的情况下,王军平律师主张:应依法认定该房屋转让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因为被告无法证明其已支付合理对价。


  3.强调债务人在事故发生后“主观恶意”的推定


  王军平律师向法庭强调:


  虽然事故认定书于2025年11月10日出具,但事故本身发生于2025年10月9日,刘XXXXXX某某作为全责方,对自己将承担赔偿责任是明知的;


  刘XXXXXX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第8天(10月17日)即结清贷款、第11天(10月20日)取得房产证、第15天(10月24日)即签订买卖合同并过户——时间上的高度紧凑性足以推定其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


  房屋过户后,刘XXXXXX某某夫妇至今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不符合真实买卖后交付房屋的交易惯例,进一步印证交易的非真实性。


  4.主张律师费作为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王军平律师还依据《民法典》第5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第2款,主张债务人应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合理律师费5,000元及保全费,有效降低了家属的维权成本。


  四、裁判结果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军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6年作出(2026)甘08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


  撤销刘XXXXXX某某、燕某某与潘某签订的《平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刘XXXXXX某某、燕某某名下;


  刘XXXXXX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家属律师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2.5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刘XXXXXX某某负担。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


  “刘XXXX卖房时事故认定书尚未出具,但其无证驾驶行为是既定事实,其对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明知的,张新存继承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经存在。……刘XXXXXX喜存、燕XX与潘XX主张出售房屋的实质是以物抵债,但关于借贷关系的事实、以物抵债的协商过程、支付72000元超抵房款的事实,双方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刘XXXXX与潘XX之间买卖房屋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视为刘XXXXXX喜存无偿转让财产。……刘XXXX喜存无偿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债权难以实现。”


  五、典型意义


  1.有力打击“肇事即转移财产”的规避执行行为


  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责任人为逃避赔偿,往往在短期内突击转移名下主要财产(尤其是房产)。本案判决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事故发生后短期内处置财产,且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对价的,可依法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即使事故认定书尚未正式出具,只要事故已发生、债务人明知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其突击转移财产的行为即具有主观恶意。


  2.厘清“以物抵债”抗辩的举证责任


  本案明确了:主张以物抵债的债务人及第三人,须对历史借贷关系的存在、以物抵债的协商过程、对价支付等事实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仅凭口头陈述而无任何书面证据(借条、转账记录、催收记录等),不足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的,视为无偿转让财产。


  3.拓展了撤销权“必要费用”的适用范围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40条及司法解释,支持了家属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体现了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合理成本的保护,有助于鼓励债权人积极维权,也有利于惩戒恶意逃债的债务人。


  4.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在被告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王军平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严谨的法律论证,促使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撤销判决。判决生效后,家属可申请将房产重新登记至刘XXXX某某名下,进而申请强制执行,为88万余元赔偿款的最终实现扫清了关键障碍。


  六、承办律师


  王军平律师|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侵权责任、交通事故、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纠纷、强制执行


  本案代理词节选:“事故发生后仅15天,被告刘XXXX即完成结清贷款、取得房产证、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全部手续,时间高度紧凑,且至今仍在已‘出售’的房屋内居住。被告主张的所谓2011年15万元借贷关系,无任何书面证据佐证,所谓以物抵债及差额支付亦无任何转账凭证。在被告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对价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其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目的,正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此类虚假交易逃避债务。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恢复产权登记,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司法裁判的权威。”



王军平,律师,注册税务师,男,汉族,毕业于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一次性通过英语六级,并通过自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8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1620820********91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