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经人介绍,通过被申请人(某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校长面试入职,担任专职档案员,负责驾考学员档案的全流程归集、归档、核验及台账登记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薪资标准:2025年6月前基准月工资2300元,另加招生销售考核;2025年6月起基准月工资上调至2400元。申请人入职后经过岗前培训,于2024年10月8日正式被拉入公司内部工作群,独立承担档案岗位工作。
申请人在职期间为全日制固定用工,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排班(冬季、夏季不同时间安排),每周在岗6天,每月固定休息4天,全程接受公司校长直接考勤和日常人事管理。双方形成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始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26年3月24日下午,公司校长、经理以申请人“每日如厕频次过多、不适岗”为由,无前置沟通、无书面事由、无合规考核依据,当场口头单方辞退申请人。次日,申请人正常到岗,发现工位被同事占用、工作权限被关停、无人对接安排工作,无奈完成交接并留存出勤证据。3月26日起申请人因客观无法正常履职未到岗。3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向申请人送达《解除员工聘用合同通知书》,虚构合同期限届满、申请人无故旷工、不能胜任岗位等事由,反向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2026年3月全月在岗工资2200元。
二、被申请人辩称
关于工资:认可拖欠3月工资,但认为申请人未全勤,仅同意支付1835元,不同意全额支付2200元。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申请人服务态度差、学员投诉多、工作差错频发、辱骂管理人员、叫家属威胁闹事、私自介绍学员牟利,严重违纪,单位系合法解除,不存在违法辞退,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被申请人是否应足额支付申请人2026年3月工资2200元?
四、代理过程与核心代理意见
王军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重点提交了以下材料:
工资支付记录:微信转账凭证、银行借记卡明细,证明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281元;
工作群聊天记录、上岗服务证、在岗水印照片及视频:证明申请人实际入职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且2026年3月25日仍在岗履职;
《解除员工聘用合同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虚构合同期限、捏造旷工等事由。
王军平律师在仲裁庭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关于违法解除: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严重违纪,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如规章制度、公示记录、违纪事实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聘用合同》载明入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与实际的2024年9月18日明显不符,且申请人当庭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合同真实性,系单方伪造。被申请人以“合同期限届满”“不能胜任岗位”“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均无事实依据,且未履行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拖欠工资:被申请人认可拖欠3月工资,但主张申请人未全勤。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出勤情况或扣减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申请人于3月25日前正常履职,之后无法工作系被申请人关停权限、占用工位所致,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故应足额支付2200元。
五、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全部采纳王军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局裁决: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6年3月工资2200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XX4元(计算方式:月平均工资2281元×2个月经济补偿×2倍=9XX4元);
以上合计11324元。
裁决同时告知: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法定情形的,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六、案例意义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认定:在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规章制度缺失或未公示的情况下,仲裁委依法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充分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劳动者的保护。
“伪造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间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无法证明真实性,仲裁委不予采信,该行为反而成为认定违法解除的有力佐证。
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考勤、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单位负有保存和举证义务,未能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成功为劳动者追回全额工资。
终局裁决的优势: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就事实问题直接起诉,仅能申请撤销,极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和时间。
本案是王军平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专业能力的又一成功体现,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全部仲裁请求,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王军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