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签: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确认/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区分/工亡前置程序/保安行业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张某某(化名)于2025年3月12日入职某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被派往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医学院XX医学产教融合教学中心项目”工地担任保安。2025年10月9日清晨,张某某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10月12日不幸身亡。
张某某家属此前已委托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王军平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平凉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张某某与保安公司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张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家属再次委托王军平律师代理应诉。
二、核心争议与代理困境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张某某与保安公司之间究竟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保安公司的主要诉讼理由包括:
双方自愿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名称、条款均体现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关系;
公司对张某某的管理仅为“劳务服务成果的监督验收”,未适用公司内部考勤、奖惩等劳动规章制度;
支付的报酬系“劳务服务费”,未包含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劳动法待遇;
张某某提供的劳务并非公司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仅为外包项目的临时劳务。
若保安公司诉请成立,张某某将不被认定为工亡,家属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依据《民法典》主张一般侵权赔偿,差距巨大。王军平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如何在“劳务合同”书面证据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实际履行特征推翻合同形式,说服法院认定劳动关系。
三、代理策略:以事实履行特征击破“劳务合同”外观
王军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并提交了仲裁阶段已固定的关键证据,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三项认定标准,制定如下答辩策略:
1.主体资格——无争议,但作为论证起点
保安公司系依法注册、经营范围包含保安服务的企业,张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2.管理与支配——重点突破,还原真实从属性
王军平律师提交了以下核心证据,证明保安公司对张某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而非简单的“成果验收”:
证据材料证明内容
“平凉XX中心项目安保工作交流群7”微信聊天记录截屏(39页)张某某每日在群内就来访人员能否进入进行请示,接受保安班长王英的实时指挥
王英与张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打卡记录考勤方式为微信上传照片打卡,并由保安班长统计上报,并非“成果验收”
张某某工作形式说明(仲裁庭审笔录第7-8页)每天工作12小时,休XX小时,每月20-21个班次,属全日制固定岗位
《劳务合同》条款本身约定乙方“规范遵守所属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服从工作地点、时间调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等,恰恰证明存在管理从属性
王军平律师在庭审中指出:保安公司对张某某的管理已远远超出“成果验收”范畴,属于持续、实时的人身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特征。
3.报酬性质——以银行流水为证,揭露“工资”实质
王军平律师提交张某某的工资卡交易明细,显示:保安公司通过交通银行公户按月向张某某转账,摘要栏明确记载为“工资”。律师强调:
保安公司作为专业企业,明知“工资”与“劳务费”在财务、税务、社保层面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仍长期以“工资”名义发放;
报酬按月定额支付(前2个月试用期2200元/月,之后XX00元/月),并非按“交付一次性工作成果”计酬;
即使款项名称存疑,只要符合“固定周期+定额报酬+经济从属性”特征,即应认定为劳动报酬。
4.业务组成——经营范围与履约事实双重锁定
王军平律师提交保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与第三方工程局签订的《保安服务协议》,证明:
保安公司经营范围首项即为“保安服务”;
张某某工作的项目工地,正是保安公司对工程局履约的具体场所;
张某某提供的保安服务,直接构成保安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而非临时性、辅助性业务。
5.合同条款的“拆解式”驳斥
王军平律师对《劳务合同》中明显不平等条款进行了逐一分析,向法庭指出:
合同约定保安公司可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及直属上级领导反馈”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张某某若欲解除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解除,否则需赔偿损失;
张某某未经同意连续三天未到岗,自动解除合同;
这些条款完全不符合平等主体之间协商一致或法定解除的情形,恰恰证明双方地位不对等,张某某处于从属地位。
四、裁判结果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军平律师的答辩意见,于2026年作出(2026)甘0103民初XX号民事判决:
确认原告(某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家属张某某(已故)自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
“虽然张新存与聚能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张新存必须遵守聚能保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管理、指挥……张新存亦不具有解除所谓劳务合同的平等主体地位,相反聚能保安公司在合同约定中可在多种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应当认定张新存与聚能保安公司之间非平等的劳务合同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张某某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工作、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且工作内容为保安公司经营范围中的保安服务,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保安公司负担。
五、典型意义
1.再次明确“劳务合同”名称不阻却劳动关系认定
本案与王军平律师此前代理的仲裁案件一脉相承,法院再次确认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规则:认定劳动关系应审查实际履行特征,而非合同名称。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不能成为规避劳动法责任的合法理由。
2.保安行业用工关系的示范性裁判
保安行业普遍存在外包、派遣、签订“劳务合同”等用工形式,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本案判决明确了:只要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按公司安排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所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即应认定劳动关系,不受合同名称或外包形式的干扰。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有效应对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诉讼”的反扑
在仲裁裁决对家属有利的情况下,保安公司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推翻仲裁结果。王军平律师通过系统组织证据、精准援引法律规范、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仲裁裁决的效力,避免了家属因程序反复而陷入被动。
4.为工亡认定及后续索赔奠定决定性基础
本案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由两级仲裁、司法机关(仲裁委+基层法院)双重确认。家属可据此向人社部门正式申请工伤(工亡)认定,并依法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权益保障迈出最关键一步。
六、承办律师
王军平律师|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
本案代理词节选:“劳动关系认定系法定事实判断,不以当事人事后利益考量为转移。原告作为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理应知晓与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其通过‘劳务合同’外观规避劳动法律责任,本身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以合同名称为唯一依据,而应以实际履行特征为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维持仲裁裁决。”
王军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