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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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厘清法律关系、锁定发包方连带责任,助伤者获赔15.8万余元

发布者:王军平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30日 64人看过 举报

2026-04-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关系vs承揽关系/安全生产法/连带责任/十级伤残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劳动者马某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的工地,为承包方赵某某(化名)从事彩钢焊接与安装工作。马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另找来两名工友一同干活,约定日工资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

  2023年12月10日,马某某在脚手架上作业时,被其他工人掉落的彩钢板砸中,从高处跌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先后多次门诊治疗。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仅支付了少部分医疗费(652.5元),对后续损失迟迟不予赔偿。建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赵某某,亦拒绝承担责任。

  马某某此前曾试图通过确认劳动关系途径维权,但因与建材公司之间缺乏直接的用工管理事实,先后被仲裁委和法院驳回。万般无奈之下,马某某委托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王军平律师,转而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赵某某及建材公司主张赔偿,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核心争议与代理困境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有二:

  马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赵某某辩称,其将高空作业的一部分活“承包”给马某某,马某某又带了两个人一同干活,承包费按每天XX00元结算,赵某某将全部费用给了马某某,马某某再向其带的两个人支付费用,因此双方应为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若认定为承揽关系,马某某将难以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定补偿责任,且自身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赔偿可能大幅减少。

  建材公司是否应对赵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材公司辩称,其与赵某某签订了《堆砂厂防护网安装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在工作时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且认为事故与自身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赵某某还对马某某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若重新鉴定后“三期”大幅缩短,赔偿数额将显著降低。

  王军平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在赵某某试图将双方关系定性为“承揽”、建材公司以“免责协议”为由推卸责任、且鉴定意见面临重新鉴定的多重不利局面下,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

  三、代理策略:多维度突破,锁定劳务关系与连带责任

  王军平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以下代理策略:

  1.精准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还原用工本质

  针对赵某某提出的“承揽关系”抗辩,王军平律师向法庭发表代理意见:

  劳务关系的核心是提供劳务本身,接受劳务一方对劳务提供者存在管理与支配关系;而承揽关系的核心是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自担风险。

  本案中,马某某发给赵某某的工费清单清晰显示:赵某某系按照马某某、张某某、兰某某三人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每日XX00元的标准向三人支付报酬,三人的工时、工资分别统计。马某某取得的报酬仅是其劳动力的对价,不包含任何成本、利润,且赵某某对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具有实际安排权。

  马某某代赵某某向另外两名工友转发工资的行为,只是支付方式上的便利,不能改变赵某某作为实际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律地位。

  上述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为适用《民法典》第11XX2条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补偿责任奠定了基础。

  2.巧用《安全生产法》,击破发包方的“免责协议”

  针对建材公司以“协议约定安全事故由赵某某负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王军平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XX条第1款及第103条第1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军平律师指出:

  赵某某系个人,无任何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建材公司将防护网安装工程发包给个人,本身即属违法发包;

  马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被其他工人掉落的彩钢板砸中跌落,属于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

  协议中的“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受害劳动者)。

  法院最终判决建材公司对赵某某的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强了马某某获赔的保障。

  3.理性应对重新鉴定,合理调整诉请

  赵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后,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将误工期调整为XX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原鉴定分别为150日、60日、60日)。王军平律师客观评估后,主动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诉请调整为以重新鉴定结论为依据计算,避免了因坚持原诉请而被法院大幅驳回的不利局面。同时,对于鉴定费,王军平律师合理主张双方各承担一半(原鉴定费3300元由马某某自行承担1650元),亦得到法院支持。

  4.精细计算各项损失,不遗漏合理项目

  王军平律师细致梳理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余项损失,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分段计算方法(前4年三人、中6年两人、后8年一人),最终获法院支持3XX,218.20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合法赔偿。

  四、裁判结果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军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5年作出(2025)甘08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

  确认马某某与赵某某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马某某补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58,218元;

  建材公司对赵某某所负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6元,由赵某某负担1,70XX元。

  (注:法院酌情调整了部分项目的计算标准,但整体支持率较高,且最关键的两项争议——法律关系认定与连带责任——均获支持。)

  五、典型意义

  1.厘清劳务与承揽的界限,保护弱势劳动者

  在零工经济和个人承包盛行的背景下,用工方常以“承揽”“分包”之名规避雇主责任。本案判决再次明确了: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应以实际履行特征为准——按工作时间计酬、报酬仅为劳动力对价、接受用工方管理与安排,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这一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效防止用工方通过合同名称或支付方式规避法定责任。

  2.违法发包方须承担连带责任,“免责协议”不能免

  本案中,建材公司试图以协议中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条款切割自身责任。王军平律师成功援引《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规定,使法院认定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材公司作为违法发包方,依法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裁判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极强的警示作用: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不仅不能免责,反而要承担连带责任。

  3.合理运用诉讼策略,实现实体利益最大化

  从最初的确认劳动关系路径受阻,到及时转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王军平律师展现了灵活切换案由的诉讼智慧。在重新鉴定结果对当事人部分不利的情况下,主动调整诉请金额,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风险,体现了务实、专业的代理风格。

  4.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细化计算,提升赔偿总额

  王军平律师对三名被扶养人(父亲、母亲、儿子)在不同年限内的受扶养情况进行了分段精细计算(前4年三人、中6年两人、后8年一人),最终获法院全额支持3XX,218.20元。这种精细化的代理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赔偿增量。

  六、承办律师

  王军平律师|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侵权责任、合同纠纷

  本案代理词节选:“原告按工作时间获取报酬,报酬仅为其劳动力对价,不包含任何利润、成本,且接受被告赵明贵的管理与工作安排,双方之间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而非承揽关系。被告源丰建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强制性规定,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其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王军平,律师,注册税务师,男,汉族,毕业于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一次性通过英语六级,并通过自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平凉
  • 执业单位: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8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1620820********91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