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签: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挂靠经营/用工主体责任/混同用工/工伤认定前置
一、案情简介
吴某某(化名)于2025年3月7日经人介绍进入某物流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2025年8月28日21时许,吴某某在驾驶车辆途中检查车辆故障时,不慎从车头和挂车连接处滑倒,导致右脚严重扭伤。经医院诊断,伤情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撕脱骨折,住院治疗1XX天。
住院期间,物流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账户先后分三次向吴某某支付医疗费共计11,000元。然而,在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发放工资时,竟将上述11,000元医疗费从工资中全额扣除,导致当月仅实发工资5,000元,仍欠薪3,800元。更为严重的是,物流公司未为吴某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既不主动申报工伤,也不配合申请人自行申报。
吴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未果,遂委托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王军平律师及林红樱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核心诉求为:确认吴某某与物流公司自2025年3月7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二、核心争议与代理困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物流公司主张吴某某系案外人马某个人雇佣,车辆系挂靠在公司名下运营,公司并非用人单位。
物流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
吴某某主要由马某通过微信安排工作任务、请假需向马某申请;
马某并非物流公司员工,也未在公司任职;
因个人无法运营大型货车,马某将其实际出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双方系挂靠关系,吴某某系给马某个人送货。
若该抗辩成立,吴某某将无法向物流公司主张劳动关系,而只能向个人马某主张权利。马某作为个人,偿付能力有限,且无法为工伤认定提供合法用工主体,吴某某的工伤待遇将面临极大风险。
王军平律师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如何在“混同用工+挂靠经营”的复杂用工形态下,证明物流公司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代理策略:双路径锁定用工主体责任
王军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以下代理策略:
1.构建“混同用工”事实,证明劳动关系实际存在
王军平律师组织并提交了以下核心证据:
《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证明物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向吴某某支付工资,支付主体明确为用人单位;
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某某在吴某某受伤后,通过微信向其支付医疗费2,000元和4,000元,公司账户另付5,000元——公司以实际行动承认了用工关系;
卸货费记录及工作安排记录:证明吴某某虽接受马某的部分工作安排,但同时也接受和完成物流公司直接指派的运输任务,公司亦向其支付酬劳,形成混同用工。
王军平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吴某某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社部发〔2005〕XX号通知规定的三个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双方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包括公司直接指派任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货物运输)。马某的个人管理行为,不能否定物流公司作为法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2.引用于2025年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锁定挂靠情形下的用工主体责任
针对物流公司提出的“车辆挂靠”抗辩,王军平律师精准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XX号)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军平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
即便认可物流公司所述“马某个人出资购车、挂靠公司经营”的情况属实,马某作为个人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其招用的劳动者在被挂靠单位(物流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受伤,被挂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解决交通运输等行业普遍存在的挂靠经营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空白问题,防止被挂靠单位以“挂靠”为名规避劳动法责任;
物流公司作为登记在册的合法运输企业,理应为其名下车辆的实际运营活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否则将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3.利用公司支付医疗费及扣款行为,强化用工事实
王军平律师还特别指出:物流公司在吴某某受伤后分三次主动支付医疗费11,000元,该行为本身即是用工管理事实的有力佐证。虽然公司后续将该笔费用从工资中扣除,但这恰恰说明公司将医疗费视为“垫付”而非“人道主义援助”,进一步印证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四、裁判结果
平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军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6年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26)第XX号仲裁裁决:
确认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自2025年3月7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在裁决理由中明确指出:
吴某某虽由案外人马某管理,但同时也接受和完成被申请人指派的工作任务,且被申请人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依据劳社部发〔2005〕XX号通知,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即便被申请人所述挂靠情况属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XX号)第二条,被挂靠单位仍然应当作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五、典型意义
1.率先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解决“挂靠经营”劳动关系认定难题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XX号)施行后,平凉地区较早适用该司法解释认定挂靠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之一。王军平律师在庭审中及时援引该最新规定,为仲裁庭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有力驳斥了物流公司以“挂靠”为由的抗辩。
2.确立“混同用工”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认定规则
在劳动者同时接受案外人(实际车主)和登记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和安排的情况下,王军平律师成功论证了登记用人单位不能以“实际管理人为案外人”为由推卸责任。按月支付工资、直接指派任务、垫付医疗费等行为,足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为工伤认定及后续索赔奠定决定性基础
本案裁决生效后,吴某某即可凭该裁决书向人社部门正式申请工伤认定。其在工作途中因检查车辆受伤,属于典型的“工作原因”所致伤害,认定工伤概率极高。一旦认定为工伤,吴某某将有权获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远高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4.警示用人单位:挂靠不能免除劳动法责任
本案裁决向交通运输等行业的挂靠经营模式发出了明确信号:被挂靠单位不能以“车辆实际为个人所有、司机为个人雇佣”为由逃避劳动法的法定义务。依法为司机缴纳工伤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合规经营的正途;试图通过挂靠切割用工责任,最终仍将被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依法否定。
六、承办律师
王军平律师|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企业用工合规
本案代理词节选:“被申请人主张车辆挂靠于其公司、申请人系案外人马某个人雇佣,但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清晰显示,被申请人按月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和公司账户分三次支付医疗费;申请人同时也接受被申请人直接指派的运输任务。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退一步讲,即便挂靠属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XX号)第二条,被挂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仲裁委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维护受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王军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