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因接受肠镜检查后发生肠穿孔并构成伤残,认为被告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委托张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法院于 2023 年 8 月立案受理,2024 年 1 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荣、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病历复印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85000.03 元(各项经济损失按 80% 责任比例计算后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 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为:原告因反复腹胀到被告医院就诊,住院后接受纤维结肠镜检查时,术中发生乙状结肠穿孔,后被诊断为结肠穿孔、急性腹膜炎等病症,住院治疗 8 天。经司法鉴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肠穿孔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 70%-80%,原告的损伤亦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过错造成其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应按 80% 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肠穿孔属于肠镜检查的并发症,与被告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不科学、不客观,对肠镜操作并发症存在认知错误,认定被告过错的依据不足,不应被采纳;
原告的伤残鉴定系单方申请,被告不予认可,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残依据;
即便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也应按鉴定意见中酌定的 56% 比例界定责任,而非原告主张的 80%,且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等多项费用均有异议,仅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方式。
案件审理关键事实
原告因反复上腹胀到被告医院就诊,后因腹胀、腹痛住院,2021 年 1 月 28 日行纤维结肠镜检查时发生乙状结肠穿孔,被告予夹闭穿孔处理,原告共住院 8 天,在被告处支出医疗费 11199.38 元,后在其他医院检查支出 80 元,另支出病历资料复印费 38.8 元。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在原告有腹部手术史、可能存在肠粘连的情况下,诊疗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手术操作不当导致肠穿孔,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肠穿孔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过错参与程度 70%-80%,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 10240 元。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异议说明函予以回应,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询问,均明确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科学。
原告单方申请伤残程度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其结肠穿孔经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出伤残鉴定费 700 元。
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系某米粉店经营者,主张误工费按餐饮业标准计算,但就诊时已年满 60 周岁,未举证证明米粉店的实际营业收入及误工实际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
案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理由充分、分析科学客观,法院均予以采信;对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结合案件事实,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5% 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复印费、营养费,均有相应证据及法定计算标准佐证,法院予以核定;误工费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举证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鉴定费系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按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被告支出的鉴定人出庭费,由其自行承担。
被告的诊疗过错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给原告及家属造成精神痛苦,结合被告过错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 元。
各项损失按 75% 的责任比例计算后,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甲春残疾赔偿金 56577 元、医疗费 846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600 元、病历资料复印费 29 元、营养费 375 元、鉴定费 8205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4000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925 元,由原告承担 153 元,被告承担 1772 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
案件代理要点
张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开展代理工作:一是协助原告完成医疗损害及伤残两项司法鉴定申请,固定被告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对鉴定意见的异议,配合鉴定机构完成异议回应及鉴定人出庭质证,让法院采信鉴定结论并据此定责;二是梳理原告的诊疗票据、鉴定费票据、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等证据,全面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及合理损失范围,对误工费等举证不足的部分及时调整主张思路;三是结合鉴定意见的过错比例,合理主张被告的赔偿责任比例,最终法院采纳原告方核心主张,判令被告承担 75% 的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