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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律师代理维权获支持

发布者:张齐荣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因孕晚期发热前往被告医疗机构就诊,诊疗过程中胎心监护提示胎儿缺氧,但医疗机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妊娠,后续行剖宫产术后娩出的新生儿因吸入胎粪致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案涉诊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后医疗机构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新生儿死亡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 50%。
代理过程
张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全面代理工作:

梳理诊疗全程证据,包括住院病案、产检资料、死亡记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充分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存在未及时处置胎儿缺氧、延误手术时机等过错;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确原告的赔偿主张范围,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根据医方过错程度提出合理的责任承担比例;
针对医疗机构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从证据效力、鉴定程序合法性、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就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责任划分的法律基础等关键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赔偿结果。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注意义务、麻醉前准备不当、术前麻醉时间过长等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原、被告各承担 50% 的民事责任。同时,因医疗机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扣除约定的 10% 免赔额后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免赔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扣减相关未支付费用后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医疗机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28771.67 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 413419.57 元;
原告按责任比例返还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 1760.03 元。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原、被告及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
案件小结
本案为典型的产科诊疗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张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细致的案件处理能力,通过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清晰界定了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及责任比例,最终帮助原告获得了合法合理的赔偿,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证据的重要性,以及保险制度在医疗责任承担中的实际适用规则。

张齐荣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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