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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张律师代理获赔八十余万

发布者:张齐荣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5日 1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患者因长期消化道不适前往当地某医院就诊,该院为患者行结肠镜检查后,患者随即出现严重腹痛腹胀、恶心呕吐等症状,经该院处理后病情未缓解,反而出现多器官功能异常,后转至多家上级医院抢救,最终患者因肠穿孔引发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患者近亲属作为原告,委托张律师将首诊医院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赔偿诉求明确为百余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本案应追加其他诊疗医院为第三人,患者死亡与拔管行为相关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侦查,且原告变更后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按重新鉴定结论划分责任,同时在诉讼中多次提出追加第三人、调取证据、重新鉴定等申请。
案件审理关键环节

鉴定程序开展: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患者死亡原因、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前组织双方质证鉴定材料,鉴定过程中召开技术陈述会,鉴定意见出具后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死因系肠镜检查术后并发肠穿孔,引发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被告在对患者行结肠镜检时操作不当,过度充气致肠穿孔,且未及时通过合理方式明确诊断、延误肠穿孔修补,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程度建议为 75%。
被告抗辩意见审查: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已掌握其他医院核心诊疗材料,无全套病历不影响鉴定意见;患者出院前已处于重症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的危重状态,生命体征完全依赖药物和辅助器械维持,拔管行为并非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刑事犯罪情形;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仅追究首诊医院责任,被告在诉讼中曾明确放弃调取证据、追加鉴定等申请,后续再次提出违反诉讼诚信原则,故对被告的各项抗辩及追加第三人、重新鉴定等申请均不予准许。

赔偿项目与责任认定
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案件事实,综合考量患者自身情况与诊疗全过程,确认被告对患者死亡承担 75% 的赔偿责任。同时依法核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法定标准予以支持;医疗费扣除医保及基金支付部分,仅支持个人实际支出金额;交通费结合患者住院、转院实际情况予以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年限、扶养人数依法计算;鉴定费凭有效票据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患者伤情及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对原告无证据证明的费用主张不予支持。
经核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百余万元,由被告按 75% 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合计八十余万元。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医院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八十余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核心要点
本案为典型的肠镜检查引发医疗损害的责任纠纷,核心在于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诊疗行为的过错与因果关系。张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围绕案件关键事实梳理证据、明确诉讼主张,推动司法鉴定程序依法开展,有效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原告方核心主张,依法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赔偿,维护了患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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