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2019年,案外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某公司承包某工程。此后,经某公司申请,合同主体变更为被告。研某公司取得工程后,实际由赵晓蓉律师的当事人甲以挂靠方式组织施工。甲与乙又就部分工程签订内部协议,乙引入案外人邹某某具体施工。
工程于2020年完工并验收合格。2020年9月11日,研某公司与知某公司完成结算,总价3,753,056.54元,知某公司已支付2,753,056.54元,尚欠100万元。经核算,甲挂靠施工部分工程款应为1,538,814.7元,但研某公司仅向甲转付30万元,剩余1,238,814.7元长期拖欠。
此前,邹某某曾起诉甲、乙及研某公司索要工程款,生效判决确认甲、乙需向邹某某支付81万余元。面对内外双重债务压力,甲、乙委托赵晓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
2024年8月28日,赵晓蓉律师代理甲、乙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初始诉求为要求研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知某公司在欠付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赵晓蓉敏锐判断:研某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偿付能力有限,而发包方知某公司尚有100万元应付工程款,且对债权转让无实质障碍。为此,赵晓蓉律师主动策划并主导了与研某公司的和解谈判。
2024年12月9日,在赵晓蓉律师直接协调下,甲与研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研某公司向甲支付剩余内部结算款38,765.28元(已付清);同时,研某公司将其对知某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工程款债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全部转让给甲。赵晓蓉律师随即起草《债权转让通知书》,于2024年12月16日通过顺丰快递送达知某公司,并指导当事人固定送达证据。基于债权转让的完成,赵晓蓉律师及时向法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原对研某公司的支付请求调整为直接要求知某公司承担100万元及利息的支付责任。
乙在本案中实际未直接参与施工管理,且已与甲签订内部协议,同意放弃本案分配及收益。赵晓蓉律师向乙充分释明法律风险后,尊重其意愿,在诉讼中未强行主张乙的权利,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
二、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20**)云0***民初3***号民事判决: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4年7月8日的利息为147,249.32元,自2024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付清之日);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乙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因其已放弃权利且主体不适格)。
研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任何支付责任。甲实际通过债权转让获得了对知某公司的直接债权,总额超过114万元(含利息)。
三、赵晓蓉律师的核心作用
精准的法律关系梳理与策略制定:在挂靠、转包、内部合伙等多重法律关系交织下,赵晓蓉律师准确判断出“债权转让”是打破僵局、绕过偿付能力不足的研某公司、直接向有资产的知某公司主张权利的最优路径。
主导和解谈判与债权转让设计:赵晓蓉律师主动联系研某公司,反复沟通并拟定《和解协议》条款,确保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无瑕疵,并同步完成通知送达,使甲从“挂靠人”变为“直接债权人”。
灵活变更诉讼请求,实现诉判一致:在债权转让生效后,赵晓蓉律师第一时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矛头直指知某公司,避免法院因被告错误而驳回诉求,最终判决完全采纳了赵晓蓉律师的代理意见。
为当事人减负增效:通过债权转让,甲不仅收回100万元本金,还获得了自2020年9月起的利息,同时避免了对研某公司漫长而希望渺茫的执行程序。乙也在赵晓蓉律师的建议下以协议方式退出纠纷,节省了诉讼成本。
全程把控证据链与程序节点:从《和解协议》签署、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快递单号留存到庭审中向法庭清晰展示债权转让的完整过程,赵晓蓉律师确保证据扎实、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全部采信。
结语:本案从立案到判决仅四个半月,在被告拖欠工程款长达四年的不利局面下,赵晓蓉律师通过创造性的法律工具运用和务实的谈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甲挽回百余万元损失,充分体现了赵晓蓉律师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以诉促谈、以转代执”的核心价值。
赵晓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