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底,甲作出某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将赵晓蓉律师所代理的当事人所居住的某宗地强制分割为两块:宗地一(694.6平方米)虽划为公共通道、公厕、厨房及职工宿舍楼共用宗地,但其中的厨房占地却被确认给乙所有;宗地二(1040平方米)则完全确认给乙。这意味着业主们20多年来正常使用的公共区域、通道、厨房及空地将被乙独占。
接受委托后,赵晓蓉律师立即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核心争议在于:2003年水泥厂改制时,《某有偿转让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某职工集资建房所占用的土地不纳入出让范围”,乙仅受让除职工住宅外的资产。然而甲却将“职工集资建房所占用的土地”曲解为仅指住宅楼本身,进而将小区公共区域(道路、厕所、厨房、绿地等)认定为未开发土地,划归乙。
赵晓蓉律师组织了以下关键证据:
某户业主的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共有宗地面积1734.6平方米”,且宗地四至清晰,说明全体业主对完整宗地享有合法权益;
1997年的土地出让合同、审批文件及容积率0.6的规划条件,证明该宗地早在1997年即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且小区实际建筑面积已超容积率,不存在剩余可开发土地;
改制时的土地估价报告、通话录音及职工证明,证实评估范围不包括景国用某号宗地,乙无权取得该宗地任何权益;
甲作出决定前未通知业主参与调查,也未依法送达,决定作出一个多月后才电话通知领取,程序严重违法。
在复议申请书中,赵晓蓉律师明确指出甲的决定存在三大问题:事实不清(未查明该宗地是否纳入改制出让范围、未查明综合楼底层建筑占地情况);适用法律错误(忽视《民法典》关于小区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的规定,错误适用地方性规章);程序违法(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超期送达)。
案件结果
普洱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全面采纳了赵晓蓉律师的代理意见。2024年5月(推测日期),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撤销甲作出的《关于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责令甲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对乙提交的土地确权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复议机关认定:甲的决定“没有就景国用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纳入原某水泥厂改制出让范围,涉案综合楼房屋底层建筑的占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不予支持。
赵晓蓉律师的核心作用
在本案中,赵晓蓉律师作为业主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发挥了以下决定性作用:
精准锁定争议焦点:第一时间抓住“改制合同排除范围”与“宗地分割依据”两大核心,避免陷入技术细节纠缠。
证据体系构建:将20年前的土地出让、改制文件、不动产权证、容积率数据等散落材料串联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宗地自1997年即为出让用地、已全部开发使用、且改制时已被排除在乙的受让范围之外。
法律适用突破:指出甲错误引用《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等地方规章,忽略《民法典》第273条关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规定,促使复议机关回归上位法审查。
程序正义主张:揭露甲未通知业主参与调查、超期送达等程序瑕疵,强化了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评价。
最终,复议机关不仅撤销了甲的错误决定,更责令其重作处理,为业主们争取到了重新协商或诉讼的宝贵空间,避免了小区公共区域被强行分割的不可逆后果。本案也成为当地处理改制企业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中,维护职工业主共有权益的典型案例。
赵晓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