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顺博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5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本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钱11500元及利息(以11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6月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19年10月中旬开始被告雇佣原告带领的工人为其承包的朱老庄中心小学铺花砖半个多月,前几天每天每人200元,后几天老师每天180元,壮工每天150元,共计130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出具欠条并承诺2020年五六月份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欠款未果。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朱老庄中小学,张某施工队工资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到2020年阳历5月份六月份付清”,后被告于2021年春节前支付原告1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1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劳务费115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