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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拖欠借款,迟迟不予还款起诉至法院

发布者:闫顺博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7日 6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顺博,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

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葛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某某向原告葛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某某承担。

案件背景:

2020年5月20日,朱某某因资金周转向葛某某借款20万元,约定2020年6月8日到期归还。基于对朱某某的信任,葛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了朱某某,朱某某向葛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后借款到期,葛某某多次向朱某某催要借款,但朱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偿还借款。

朱某某辩称,我确实向原告借款20万元,我偿还了3万多,尚欠16万余元,剩余款项我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葛某某与朱某某为朋友关系。2020年5月份期间,双方合伙做头盔生意。葛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向朱某某给付14.8万元用于购买8000个头盔,但朱某某未向葛某某发货而是将头盔在盐城转卖,所得价款为20.4万元。2020年6月8日,朱某某以购买头盔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与葛某某协商,向葛某某借此20万元,葛某某表示同意并放弃另4000元。朱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向葛某某出具借条1份。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6月8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另约定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此后葛某某向朱某某主张权利,朱某某陆续偿还2万元,尚欠18万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葛某某诉至本院,因聘请本律师代为诉讼,葛某某向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缴纳代理费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朱某某将葛某某的投资款及利润借为己用,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朱某某理应偿还该笔借款,朱某某称其已经偿还3万余元,但其提交的转账凭证无法辨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葛某某认可朱某某已偿还金额为2万元,朱某某应对剩余借款18万元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故葛某某要求朱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全部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与借款日期为同一天,应视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双方借款时亦未约定利息,故葛某某可要求朱某某自2020年6月8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葛某某可自起诉之日起,要求朱某某按LPR(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债务人逾期不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葛某某要求朱某某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葛某某返还借款18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葛某某给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闫顺博,全国优秀律所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聊城广播电视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栏目特邀嘉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6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