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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民间借贷纠纷——已还借款却被起诉

发布者:闫顺博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5日 5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吴某,系被告李某之妻。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顺博,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王XX,被告吴某及被告李某、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XX、闫顺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与理由:

被告从事建筑土方工程,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分别于2021年7月5日、7月6日分两次向被告共支付400000元。被告向原告归还200000元后,还剩200000元未归还。在2021年9月6日,被告李某在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6000元,并承诺借款两天后归还,如逾期不还,迟延一天按借款全额的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迟延天数累计计算。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206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李某、吴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房屋抵押借款关系。2021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将自有房屋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21年7月5日、6日,案外人丁某某分两次向被告李某账户转款共计400000元,7月6日,根据合同约定,办理了抵押手续,抵押权人是原告,后被告支付利息共计26000元,并于2021年9月份之前以现金的方式还本金200000元,后经双方结算,还有200000元本金并约定了6000元利息,共计20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21年9月8日,被告李某按照原告的指示向案外人丁某某转账200000元,并不再主张6000元利息。同日,双方根据抵押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办理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因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原告再次就该笔借款提起诉讼系虚假诉讼,请法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通过案外人丁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分别于2021年7月5日、7月6日分两次共向被告李某账户转款400000元的事实。二被告对此证据认可。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内容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6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没延迟一天按借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迟延天数累计计算。借条出具时间:2021年9月6日的借据。二被告对该借据无异议。二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其中第七条约定: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原告应协助被告办理注销抵押登记。2021年9月8日15时29分,被告为丁某某账户转款200000元,2021年9月8日15时40分07秒该抵押登记已注销。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

二被告是否还欠原告借款,原被告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原告应协助被告办理注销抵押登记。2021年9月8日15时29分,被告为丁某某账户转款200000元,2021年9月8日15时40分07秒该抵押登记已注销。应认为被告已偿还了2021年9月6日的借款。原告在诉状中也认可被告已将之前的200000偿还。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闫顺博,全国优秀律所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聊城广播电视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栏目特邀嘉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6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