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顺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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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中介服务,但是拖欠服务费——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闫顺博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2日 8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住聊城市开发区。

本律师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谢某,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4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12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背景

2021年7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银行贷款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成功下款后,被告支付服务费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成功协助被告在莱商银行贷款300000元,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只支付了2000元,剩余4000元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徐某辩称:2021年7月8日与原告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合同属实,约定的服务费6000元,被告已经支付了2000元。原告口头承诺7日之内将贷款办理完成,实际一个多月以后才办理完,给被告也造成了损失,不同意支付剩余的服务费4000元及滞纳金。

被告谢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8日原告王某(乙方)与被告徐某(甲方)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预约借款,乙方接受委托;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账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服务费6000元支付到乙方,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该合同中“谢某”名字系被告徐某代签。被告徐某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000元,2021年8月17日被告申请的贷款到达账户中。被告徐某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服务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贷款居间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21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徐某签订的贷款居间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原告完成居间服务,被告徐某应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过高,应予调整,本院依法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宜。故被告徐某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000元以及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滞纳金,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辩称原告口头承诺7日之内将贷款办理完成,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贷款居间服务合同中“谢某”的名字非谢某本人所签,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其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服务费4000元;

二、限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滞纳金;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谢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闫顺博,全国优秀律所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聊城广播电视台《融媒体新闻中心》栏目特邀嘉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62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