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张白纸黑字的借条通常被视为债权的“铁证”。然而,当借条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合伙投资关系时,法律事实的认定便考验着代理律师的专业功底。近日,四川达城重法律师事务所的魏开强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复杂的民间借贷二审案件,通过抽丝剥茧的抗辩,帮助当事人胡先生成功驳回了对方高达10万元的还款诉请。
案情起因于2015年,胡先生因承包某工程项目资金短缺,邀请向先生合伙经营。向先生随后转账13.5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双方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该项目。后因工程未动工,向先生向胡先生追讨款项。2016年,胡先生向向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并备注了“与安康工地交保证金10万元,到时候一起去收共同退回”等字样。事后,向先生以该借条为据,将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面对一审败诉后对方提起的上诉,魏开强律师作为胡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展开了极具穿透力的专业抗辩。魏开强律师敏锐地指出,本案的表象虽是民间借贷,但实质却是合伙投资纠纷。他向法庭强调,向先生不仅向项目账户转入了保证金,还曾与胡先生及案外人共同实地考察工地,且借条中明确写有“共同收回保证金”的字样。这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共同投资的合意,而非单纯的借贷关系。魏开强律师主张,在合伙项目未进行最终结算前,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对方以民间借贷起诉属于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经过严谨的审理,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魏开强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出借人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双方共同转款交纳保证金、实地考察项目以及借条中关于“共同收回”的备注,足以认定双方系因共同投资项目产生的纠纷。向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向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魏开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