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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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案例|涉烟草非法经营罪,全力争取罪轻量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发布者:邵玉香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案号(2025)苏0682刑初***号,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由A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杜某(另案处理)未取得许可,伙同他人生产烟用丝束、滤嘴棒,并在A市厂房内加工散装香烟。陈某某受张某邀约参与犯罪,实施联系制烟师傅、对接生产窝点、联系部分加工客户等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3.6万元,参与生产香烟共计176万支。依据司法解释,非法经营卷烟100万支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区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案发后被刑事拘留,后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被批准逮捕,羁押A市看守所。

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邵玉香、权*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思路与庭审辩护要点

本案不具备无罪空间,确立罪轻辩护方向。阅卷、会见后向法庭提交如下辩护意见:

1.共同犯罪地位:应当认定陈某某为从犯。本案犯意发起、资金投入、厂房设备、核心利润均由杜某掌控;陈某某没有出资,不掌握货源、销售回款,仅受他人指使从事联系人员、沟通对接等辅助工作,处于被支配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2.犯罪数额存疑,应当贯彻疑罪从轻原则。在案缺少查获香烟完整清点记录,言词证据存在矛盾;指控13.6万中10万元加工费属于组织者整体收益,陈某某并未实际取得;76箱香烟销售并非陈某某对接客户,其没有从中获利,数额归责应当审慎把握。

3.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恳请法庭考量:陈某某归案后坦白,庭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审理阶段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0000元;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有限;家中两名未成年子女尚在校读书,家庭负担较重,恳请法院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同时提出其配合侦查机关辨认同案人员,悔罪态度明显。

三、判决结果

A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予采纳从犯辩护意见;采纳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判决主文: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29日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退出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同案对比:张某(累犯主犯)判处八年三个月;董某(主犯)判处五年六个月;吴某认定从犯判处三年三个月。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起点即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次判决判处五年,属于该量刑档次法定最低起点刑,实现罪轻辩护效果。

四、案例复盘与辩护感悟

本案属于烟草类非法经营共同犯罪。虽然从犯的核心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裁判认为陈某某联系师傅、对接客户,在香烟加工环节作用突出,故评价为主犯。但是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全部被判决采纳,最终刑期压至法定加重档最低起点。

邵玉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企业任职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3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
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13 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