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祁某与陈某甲存在机械设备租赁关系。2018年2月,双方进行结算并出具《材料结算单》,确认总金额为15.9万余元,已付7万元及1万元的某菜馆储值卡,剩余欠款7.9万余元,该结算单由陈某甲儿媳雷某乙签名。此后,陈某甲通过案外人雷某己及某公司陆续向祁某转账共计7.9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雷某乙于2020年1月再次签名确认欠款7.9万余元的《机械结算单》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认定欠款已基本结清,仅判决陈某甲支付剩余800余元及利息。祁某不服,认为《机械结算单》是对债务的再次确认,扣除已付款项后仍欠5万余元,遂委托邵玉香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2020年1月15日《机械结算单》的证据效力及实际欠款金额的认定;其二,雷某乙作为结算经手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某甲辩称该结算单存在形式瑕疵且无关联,主张债务已消灭;雷某乙则否认与祁某存在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雷某乙的当庭陈述及陈某甲与雷某乙的特定亲属关系,2020年《机械结算单》的真实性可予确认。认定至2020年1月15日陈某甲仍欠祁某租赁费7.9万余元具有高度可能性。扣除已付款项,陈某甲尚欠5万余元。雷某乙仅为经手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某甲支付祁某租金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邵玉香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突破口,针对一审未予采信的《机械结算单》效力问题,深入剖析证据链条。通过申请法院调查询问,促使关键证人雷某乙当庭确认签字事实,并结合陈某甲与雷某乙的特定亲属关系,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对欠款金额的认定。邵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和敏锐的庭审应变策略,最终实现二审改判,大幅提升了当事人的胜诉金额,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