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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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邵玉香律师代理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不予起诉

发布者:邵玉香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7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区,住河南省****镇村委会****,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日被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玉香,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3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4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2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明知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及相关品牌授权情况下,以假充真,将伪劣茅台酒等酒产品对外销售,仍协助发货,并将微信收款码提供给用于销售假酒收款。供述获利5000元。

经统计快递邮寄信息,销售茅台飞天酒431瓶,单价300元,共计129300销售茅台生青酒5单价:1000共计5000销售茅台193530单价400元,共计12000:销售剑南春酒123单价150元,共计18450销售玉粮液酒109瓶,单价300元,共计32700销售水井场酒12瓶,单价180元,共计2160共计销售金额199610

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押仓库内五粮液210价值63000:海之蓝20箱,价值18000茅台飞天35瓶,价值10500茅台王子6瓶,价值1800剑南春18瓶,价值2700水井坊14瓶,价值2520鼠年茅台5瓶,价值5000茅台6瓶,价值1800合计价值105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手机截图,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5000元赃款依法上缴国库,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玉香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在企业任职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3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
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13 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