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关键词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费拖欠、款项性质认定、微信证据、二审上诉、证据抗辩、利息主张
二、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案涉****4S 店装修工程提供劳务,工程于 2018 年 8 月施工完毕。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工程结束后因劳务费结算产生纠纷。当事人核算总劳务费约 63 万元,扣除对方已支付的 55 万元,尚有 78000 元劳务费一直被拖欠。此后当事人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催款,对方始终推诿拒付。
为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劳务费,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双方劳务关系成立、欠款事实清晰,判决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己方累计转账 772614.7 元均属于劳务费,当事人刻意隐瞒转账记录,涉嫌虚假诉讼;同时否认双方完成结算,主张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欠款依据,请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邵玉香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当事人二审代理人,全面梳理全案证据链条。庭审中,律师明确区分转账款项性质,指出大额转账里包含当事人代为垫付的工程材料费、伙食费、垃圾清运费等非劳务支出,并以载有 “材料费”“装修生活费” 的收条、沟通记录佐证观点;同时结合对方收到欠款告知后未提出异议、承诺回款付款等行为,论证双方已完成结算,欠款事实客观存在,逐一驳斥对方上诉观点。
三、判决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转账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无法证明全部转账款项均为劳务费,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需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支付 78000 元劳务费,并自一审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为止,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得以顺利保障。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