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19**年 *月 *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县**镇朱桥,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乙,男,20**年 *月 **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县**镇朱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丙,女,19**年 *月 *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县**镇**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香、王*,系上海德禾翰通 (郑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乙与被告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二原告自 2012 年以来至原告乙18 周岁 10 年的抚养费共计 100000 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母亲丙与原告的父亲丁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经虞城县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婚生子乙(李某) 判决由其母亲丙抚养,并由丙自己承担抚养费,该判决下来以后原告的母亲就回到娘家并没有抚养本案原告,原告这十余年来全是跟随原告的奶奶生活,原告现已成年,也曾多次到母亲所居住地寻找母亲,但是一直未能知道,无奈只能通过诉讼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 122 条之规定,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丙自愿支付原告甲45000 元,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前支付完毕 (原告乙收款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卡号:**********************);
二、原被告双方自被告丙履行完毕协议第一项后再无其他纠纷;
三、原告乙、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150 元 (已减半收取), 由原告乙、甲负担。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