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邵玉香,上海市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男,19**年*月**日出生,*族,住郑州市**区**路办事处后**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丙,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郑州市**区**路办事处后**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乙,系丙之夫。
原告甲与被告乙、被告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甲诉称,被告乙与被告丙系夫妻关系,均为惠济区迎宾路街道A村村民。2017年5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认购合同》,约定被告将其110平方米拆迁回迁房屋转让给原告,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并由金某、赵某、赵某1、汤某及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街道A村民调委员会作为见证人。后原告实际共向被告支付710000元,并支付中间人13000元中介费。2022年6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坐落于**小区*号楼**楼6号的110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所有。但截至诉请前,被告仍未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与二被告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认购合同》有效;2、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向原告交付合同中约定的11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并配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如二被告不能履行合同内容,则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71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乙、丙于2025年12月31日前交付原告甲110平方米的郑州市惠济区A村拆迁安置房屋一套及配套车位一个,并在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协助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如交付的安置房屋不足110平方米,被告需按照每平方米6000元退还原告差价;如交付的安置房屋超出110平方米,超出面积小于等于5平方米的,原告无需再补差价,面积超出5平方米的,则超出5平方米之外的面积,原告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补足差价。
二、若二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承担以下两项违约责任中的任一项,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二被告将网签登记在被告乙名下位于惠济区田园路**号*号楼*单元**层***建筑面积108.76平方米的房屋交付给原告甲,并在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协助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此外,再另行向甲退还面积差价7440元;2、二被告应退还原告购房款660000元,并支付原告150000元的违约金。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5元,由被告乙、丙负担,于2025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