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男,19**年 *月 **日出生,*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号。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邵玉香,上海德禾翰通 (郑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女,19**年 *月 **日出生,*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与被告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68000 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 2024 年 1 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 2024 年 10 月 28 日订婚,原告支付被告 88000 元彩礼钱,此外原告方支付被告红包、购买戒指及礼品等花费一万余元。双方因琐事,女方在 2024 年 11 月底吵架后两人分手。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彩礼,被告仅返还 20000 元,剩余彩礼钱均未退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乙已当庭向原告支付彩礼款项 35000 元。
二、原告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750 元 (已减半), 由被告乙负担。
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