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祁某乙、一审被告雷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26)某法民终第****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陈某甲申请再审称,其已向祁某乙支付租金7.9万元,实际欠付租金仅为八百余元。其认为二审法院不认可2018年2月12日《材料结算单》上载明的“已付7万元”属于错误推断,且2020年1月15日《机械结算单》无法推断欠款事实。陈某甲主张该结算单无其本人签字,雷某丙的签名真实性存疑且未获其授权。
被申请人祁某乙在邵玉香律师的代理下答辩称,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陈某甲截至2020年1月15日仍欠付租赁费5万余元。2018年《材料结算单》中“已付7万元”并未实际支付,陈某甲的主张缺乏证据且不符商业常理。2020年《机械结算单》真实合法有效,雷某丙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陈某甲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陈某甲主张已支付的7万元租金是否实际发生;第二,2020年1月15日《机械结算单》的真实性及其能否作为认定欠款事实的依据;第三,雷某丙作为经手人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后果是否应归属于陈某甲。陈某甲对已付款项及结算单效力提出多项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或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对证据效力及职务行为的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关于2018年《材料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扣减已付7.3万元后,陈某甲尚欠15.9万余元。其中“已付7万元”书写在表格之外,未出现在结算内容中,明显不符常理,且陈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该款项。关于2020年《机械结算单》,祁某乙持有原件,雷某丙对签名未提出明确异议,陈某甲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二审确认该证据真实性并无不当。
综合在案《材料结算单》《机械结算单》、当事人陈述及转款凭证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证明陈某甲尚欠付祁某乙租赁费5万余元。二审法院结合上述事实,判令陈某甲向祁某乙支付租金5万余元及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陈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
【律师价值】
邵玉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再审申请人对结算单效力及付款事实的否认,邵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多份结算单、转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欠付租金的事实。在庭审策略上,邵律师敏锐指出对方“已付7万元”书写位置违背商业常理,且对方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专业的法律判断和清晰的答辩逻辑,成功说服法院维持原判,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邵玉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