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齐朕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3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长女黄XX由原告抚养,二女黄XX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就于农历2008年腊月二十六日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我和被告共生育了两个孩子,长女黄XX2010年11月10日出生,二女黄XX2015年5月2日出生。我和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2017年农历八月初三,我与被告发生矛盾,此后我就回到娘家生活,我和被告也从2017年农历八月初三开始分居至今。为此我于2020年10月向郸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郸城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豫1625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但是判决作出之后被告也没有作出任何行为试图挽回双方的婚姻,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双方也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女儿黄XX自出生后一直跟随我生活,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并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考虑,我和被告离婚后,长女黄XX应由我抚养,二女黄XX应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综上,我和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又因感情不合分居三年多,双方的情感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我坚决要求和被告离婚。
被告黄X辩称,我同意与原告谢X离婚,婚生长女黄XX由原告谢X抚养,婚生次女黄XX由被告黄X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X与被告黄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黄XX由原告谢X抚养,婚生次女黄XX由被告黄X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谢X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