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齐朕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2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董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1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董X在开庭前对被告牛XX、王XX申请撤回起诉。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王X经人介绍相识,被告王X与牛XX系夫妻关系,王X与王XX因双重户籍系同一人。2019年5月26日,被告王X因生意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XX银行向被告王X账户内转入100000元。被告王X于2019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由王XX自愿担保至借款人本息还清之日,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X陆续偿还借款90000元,至今尚剩余借款10000元未清偿,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X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7日,被告王X向原告董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董X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借款人姓名王XX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1966年9月15家庭住址宜路镇身份证号XXX借款日期2019年5月27日还款日期2019年11月27日”。
另查明,原告董X通过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东风营业所于2019年5月26日向被告王XX账户转款100000元。后董X于2020年9月底收到王XX80000元现金,董X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王XX10000元现金。
又查明,被告王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幸福路东XX5户,公民身份号码是,与王XX的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行政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重复,现王XX户口已被注销。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董X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X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X已偿还借款90000元应予以扣除,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董X对被告牛XX、王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董X借款本金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X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