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朕律师
齐朕律师
河南-周口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某1、李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齐朕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长子李某3、次子李某4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我与被告在外打工时认识,经短暂接触我们就于2006年农历7月份在一起同居生活,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和被告一共生育两个孩子,长子李某3××××年××月××日出生,次子李某4××××年××月××日出生。我和被告未经深入了解就共同生活并怀孕、结婚,共同生活后我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而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虐待、打骂我,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为了让我不敢反抗被告经常恐吓我。大概2015年9月份,被告染上毒瘾,至今已经三次进戒毒所强制戒毒,但被告一直没有都没有戒掉吸毒的恶习。被告的行为已经让我失去了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希望,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我和被告从2019年开始就分居各自共同生活。为了尽快结婚这段痛苦的婚姻,我在2020年8月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25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在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我坚决要求和被告离婚。被告有吸毒的恶习,不适合抚养孩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儿子李某3、李某4由我抚养,被告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综上所述,我和被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我再次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2辩称,2021年过了阴历年我们还在一块在叶子宾馆生活呢,我现在穿的一身衣服都是原告给我买的,只是这一年我没有挣到钱,以后我会努力挣钱的。我不同意离婚,两个孩子都大了,大的十五六了,小的在外国语学院上学。我是犯错了,在戒毒所强制戒毒一年零十个月。现在我愿意好好对待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于2014年2月1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3,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4。2020年8月25日,原告李某1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2离婚,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判决不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现原告李某1认为仍然无法和被告李某2一起共同生活,再次诉至来院。

另查明:自2020年9月4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原、被告曾于2021年3月份左右在一起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致使感情破裂,并且考虑到婚生子李某3、李某4尚未成年,为了使孩子拥有好的成长环境,使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应构造和谐的家庭。且原告李某1的情况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朕律师,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兼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在执业期间为当事人多次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不起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周口
  • 执业单位: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6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