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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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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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鹏高公司、李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06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件情况 :

2013年左右,原告王某向案外人骅博公司提供资金,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后因骅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各方协商,由被告鹏高公司对原告王某的20万元债权承担还款义务。2014125日,原告王某同被告鹏高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借据》、《收据》等相关债权债务凭证。约定骅博公司所欠原告借款20万元由被告鹏高公司分期截止2015104日将借款本息清偿完毕,在该期间内被告鹏高公司应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逐月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且约定若被告鹏高公司未按期偿还本息应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借款金额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鹏高公司按照《还款计划书》每月向原告支付1800元利息,利息支付至2015425日。后被告鹏高公司未按照《还款计划书》支付剩余利息及本金。

被告鹏高公司2014520日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中显示,被告鹏高公司股东李某、程某分别承诺增资420万元、280万元。

2、律师点评:

合法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本案中,因案外人骅博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各方协商,被告鹏高公司承诺代骅博公司为原告王某的20万元债权承担清偿责任,并为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还款计划书》作为债权债务凭证。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债务转移成立,被告鹏高公司应当承担清偿债务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鹏高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清偿债务,依约除应向原告清偿债务本金、利息外,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超出法律规定,故本案违约利息,应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201542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鹏高公司股东李某、程某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李某、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被告鹏高公司的公司基本户存款明细查询单,被告鹏高公司辩称其公司银行账户不止这一个,且该账户已经注销。本院限其庭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资料,被告鹏高公司逾期未予提交;故被告鹏高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且被告李某、程某缺席未予答辩,依法视为其二人放弃答辩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本案被告李某、程某作为被告鹏高公司股东,应当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